给公司起名字,这些法律法规你必须懂
名上名
日期: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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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曾经在网络上红遍一时的“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时你是否也发出过“这也行?!”的感叹?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最常见的民事主体形式,其创办者们常常会为了给新公司起名而烦恼不已。一方面,大家都希望赋予新公司一个响亮而富有活力的公司名称。另一方面,公司名称并非创办者们想选什么就选什么,在很多方面受限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而这些限制不仅散见于各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中,还常常因各地企业登记机关的实践操作的不同而难以预测,让公司的创办者们往往难以得偿所愿。针对一些让创办者们时常哭笑不得的公司取名问题,我们在此总结一些实务经验,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少踩一些雷、少掉几个坑。
一、你叫“全聚德餐饮”,我能叫“荃巨得餐饮”或者“荃巨得食品”吗?
什么叫做“名称相似”?
原则上,一个新的公司名称不可以与已登记注册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1]。“相同”很好理解,但如何判断两个公司的名称是否“近似”呢?
通常而言,一个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例如北京、上海)、字号(或商号,例如“微软”、“阿里巴巴”)[2]、行业(例如“科技”、“管理咨询”、“汽车制造”)和组织形式(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成。公司取名难往往在于字号的选择以及对于行业的认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中列举了公司名称相近的几种情形,比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就属于典型的公司字号相似的类型。我们注意到,该规则中有一条相对严苛的限制,即“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情况(例如“北京巨能扯[3]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聚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很可能会被视为是公司名称相似的情况从而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
什么叫做“同行业”?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应在同行业企业之间比较判断,但什么构成同行业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我们近期遇到的一个实例中,拟设立的公司只是希望从事汽车研发类的科技活动,但由于“汽车科技”与“汽车维修”被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认定为前文提到的“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情形,因此拟设立的公司不仅要避免与当地已注册的“汽车科技”类公司选用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名称,还要避免与当地已注册的“汽车维修”类公司选用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名称。
什么是霸气的“全行业保护”?
此外,大家可能留意到在实务中有些公司的名称中没有行业表述,类似“上海联盟(集团)有限公司”是什么操作呢?原来,在目前的法律规定[4]中,如果一家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及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公司名称就可以不含行业表述。
在上海地区对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不巧碰上了全行业保护的字号,不管你的公司属于什么行业,都很难用相同或相似的字号了。打个比方,如果拟在上海地区新设一家字号为“顶呱呱”的信息咨询公司,但不巧在上海地区已有一家字号为“顶呱呱”的公司且在该公司名称中没有具体的行业表述,则无论拟设立的这家公司具体从事什么商业活动、在公司名称中的行业为何(即使与在先注册的那家“顶呱呱”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毫无关系),都无法使用“顶呱呱”作为其公司字号。
二、从英文名称到中文名
翻译是技术,更是艺术
有不少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往往会烦恼如何将自己在国外的集团公司商号翻译成中文,使得既能与集团公司形象保持一致,又能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和传播。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派别,即音译派和意译派。音译派的典型代表有:沃尔玛(WALMART)、戴姆勒(DAIMLER)、亚马逊(AMAZON)、福特(FORD)、开市客(COSTCO)等;而意译派的典型代表有:大众汽车(VOLKSWAGEN)、苹果(APPLE)、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微软(MICROSOFT)等。还有些巧妙地兼顾了音译和意译,产生了不少令人拍案叫绝的好名字,比如家乐福(CARREFOUR)、宜家(IKEA),既是外文名称的音译发音,又是对自身产品/服务的贴切描述,易于传播且便于记忆。
外文名称需要/可以被官方登记“认证”吗?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出台并在2012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该规定自1991年出台时始终存在);但是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出台并在2004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该规定自1999年出台时亦始终存在)。
不难看到,企业登记机关进一步放宽了外文名称登记的要求,规定是“不需”核准登记。那么,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将自己的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起报请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会被接受吗?据我们目前的了解,实践中,企业登记机关往往也不会将外文名称作为登记或备案事项,同时也没有官方渠道可以登记和查询一个公司的“官方”外文名称(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自己的外文名称,将其作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内容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时,可以选填英文名称,获得载有英文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印刻公章时,也可以同时刻上公司的英文名称;针对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大部分公司,还可以从其备案登记表上看到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但上述外文名称的效力均不能等同于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中文名称)。
中英文名称可以不一样吗?
既然在实务中公司的外文名称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是否意味着一家中国公司可以放飞自我任意给自己取一个外文名称呢?正如前文所述,法规在原则上要求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但何谓“一致”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比如将中文字号“旺德福”翻译为“Wonderful”,“领先”翻译为“Speedy”,可以视为“一致”吗?这个问题引申出一个更为实质的问题是,如果使用与中文名称明显不一致的外文名称,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从目前的法规来看,尚未规定任何直接的行政处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使用外文名称需要考虑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第三方已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是驰名商标,避免“碰瓷”知名品牌的法律风险。
三、可以直接用外语作为字号吗?
就像过年了办公室里的Mary和David都纷纷回家变成了翠花和二狗,你可能希望你的英文名字更多地被大家辨识。如果不想将外文的公司商号直接翻译成中文或实在难以找到合适的中文字号,那么能不能在中国公司的名称里直接使用外国公司的外文字号(例如英文字母表述的“ABC”)呢?
原则上,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5]。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作出说明,“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韩文汉字、日文汉字等非通用规范汉字;“外文”包括英文、日语等文字;“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语字母等。然而,现实中,我们却注意到有不少跨国公司或知名品牌公司都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了外文、字母甚至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例如“NEC”、“3M”、“TCL”等,这些公司名称是如何存在的呢?
我们注意到,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及支持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北京、天津、福建、江苏、海南、山东、河南、四川等多地的地方政府特别允许在当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字号(商号)的英文字母、或者外国投资者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用于公司名称。针对以英文字母为商号的国际知名企业,有的地方还允许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的再投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投资者名称中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还有的地方允许设立在自贸区片区内、且公司名称冠以该片区名称的市场主体(无论内资或外资)将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拥有英文字母(含单个及组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因此,我们见闻的一些近年设立的、以英文字母为字号的公司名称之所以能够成功注册,很可能是得益于特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配套规定的支持。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不少以英文字母为字号的公司名称[6]。我们理解,这些外国投资者之后在境内设立公司,可能依据地方特别规定或者股权上的投资关联关系,得以继续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英文字母。但是,由于并非各地均有特殊政策的支持,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地方,如果企业登记机关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常是不允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英文字母的。这样一来,相同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的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字号,有的取音译汉字作为字号,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中国) / (亚太) / (宇宙)科技有限公司?
如前文所述,通常情况下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即公司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但是,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公司的名称中可能不含任何特定的行政区划(例如“巨能扯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仅含有“中国”(例如“巨能扯(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那么这些公司名称又是如何注册出来的呢?
根据相关规定[7],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例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如果公司名称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也同样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该公司必须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或者某些外商投资企业[8])。
撇开公司名称中关于行政区划的要求,创办者能否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亚太”、“宇宙”或类似字词作为字号呢?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上海为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公司的字号中包含类似字词,但可能各地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五、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吗?
市场上还有一些基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非常特殊的公司名称。这些名称可能不符合目前的公司名称管理规定,但是一听就很霸气,容易使人产生各种美好的联想,所以名称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殊名称公司的股东有时也想待价而沽,转让“名称”资产。
理论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但是,在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关于该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在地方层面各地的规定和实践操作也各不相同。很多地方并没有公司名称成功转让的先例,需要一事一议的沟通。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A公司不能将自己的公司名称直接转让给拟设立的B公司,那么能否先变更A公司的公司名称,再由拟设立的B公司以A公司的原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申请呢?根据现行有效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B公司需要等A公司变更名称满1年后才能申请A公司原有的公司名称。
不难发现,在开启公司设立程序之前,找到一个合适且能够被注册登记成功的公司名称居然还有如此多的条件需要满足。我们建议各位创办者在申请办理公司相关手续之前,务必提前确认拟定的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尽可能早地与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或者通过外部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事先确认。